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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

2012年12月17日 00:00   点击次数:
    

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农教[2005]224号
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和《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、帮、带作用,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,教书育人,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指导对象
  本校35周岁以下(含35周岁)的青年教师,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应当在任职期间接受导师指导和校院两级考核:
  1.进入本校工作不满三年、讲师及以下职务的;
  2.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、讲师及以下职务的;
  3.校学院(系、部)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。
  二、导师任职条件
  1.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。
  2.师德高尚,作风正派,治学严谨,爱岗敬业,教书育人,责任心强。
  3.学术造诣较高,教学、科研经验丰富,教学效果良好。
  4.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岗位职责。
  三、导师岗位职责
  1.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,制定培养计划,提出培养目标、要求和具体措施。
  2.进行师德教育,传授先进的教育思想,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。
  3.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、教学重点、难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,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。
  4.指导青年教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,认真钻研教材、教学大纲,编写教案、讲稿,结合课程的内容、特点,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。
  5.指导期间,至少为青年教师系统地上一门示范课,深入所指导青年教师的课堂(实验室)听课,并予以具体辅导。
  6.指导青年教师完成至少一轮各种教学环节的训练。如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实验课、课程设计、课程实习、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(设计)等。
  7.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。
  8.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试讲预试,对是否具备开课能力提出意见。
  9.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一次考核,培养期满时,提出书面报告,交学院(系、部)审核。
  四、导师的选聘
  1.各学院(系、部)根据导师任职条件选聘青年教师导师,并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备案。
  2.每名导师原则上指导一名青年教师,一般不超过两名。
  五、对青年教师的要求
  1.自觉学习教育理论知识,增强职业光荣感、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,爱岗敬业、为人师表。
  2.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、业务方面的指导,虚心求教,勤奋求学,积极承担单位分配的教学、教学管理和其他社会工作。
  3.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,承担一门课程的辅导、答疑、作业批改、实验课、课堂讨论中两种以上教学环节的工作,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规范。
  4.认真钻研教材、教学大纲,查阅相关教学资料,研读与所授课程相关的文献资料,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教案(讲稿)。
  5.深入指导教师课堂和其他教学环节,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,并做好听课笔记。
  6.积极参与导师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。
  7.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,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。每学期写出书面小结,培养期满进行全面总结汇报,并接受考核。
  六、考核
  1.各学院(系、部)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检查、督促和考核工作,依据《华中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》的要求,通过组织青年教师试讲、检查教案和听课笔记、以及答辩等形式,结合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分、科学研究,考核青年教师及其导师执行培养计划的进程和结果。学校考核各学院(系、部)执行导师制的情况。
  2.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。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接受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,不能担任课程主讲工作,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。
导师每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按20标准学时计入教师年度总工作量,各学院(系、部)可结合导师岗位职责考核,确认导师工作量。
  七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 附件:华中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